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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
(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依据:
1.《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化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境内外的旅游经营者在本省依法投资经营旅游业。
2.《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广州市番禺区旅游局
依据:
(一)《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监督管理工作。”
(三)《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旅游管理工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2.4.1
2 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0.7.1
广州市番禺区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旅行社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12.11
2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2.4.1
3 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0.7.1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执法行为(共3项)
其他行为(3项)
一、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化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境内外的旅游经营者在本省依法投资经营旅游业
执法依据:
1.《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化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境内外的旅游经营者在本省依法投资经营旅游业。
2.《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在预算内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执法依据:
《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在预算内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政府鼓励和支持多渠道投资发展旅游业。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执法依据:
《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广州市番禺区旅游局行政执法行为(共9项)
行政处罚(6项)
一、非法从事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执法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第十六条第二款“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立旅行社,应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然后向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旅行社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导游业务、旅游咨询业务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经营导游、旅游咨询业务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系、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办事机构经营旅游业务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本市旅游景区(景点)内部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须经导游业务培训,取得导游上岗证方能上岗。”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无证从事导游活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旅行社超范围经营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执法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旅游安全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执法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持旅游设备和设施运作良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森林旅游应当切实做好防火工作,严防山火的发生。在文物保护区域内从事旅游活动,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文物遭受破坏。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对旅游中可能造成危险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发生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救护和处理,并依法赔偿旅游者的损失。”第三十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四、违反价格政策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执法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经营旅游业,应当公开经营项目、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提供与约定相符的服务或者商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公开经营项目、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经营旅游业,应当公开经营项目、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提供与约定相符的服务或者商品。”第十三条第三款“旅游经营者需要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的,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不得提供有损国家尊严、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的服务项目;不得使用胁迫或者欺骗的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不得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点)内或者邻近周围摆摊设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与约定不符的服务或者商品的,或者违反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旅游者同意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的,或者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使用胁迫或者欺骗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的,或者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第四项“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账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非星级酒店使用星级和类似星级的称号或者标志进行经营宣传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业
执法依据: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未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酒店),其经营与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旅游行业管理,不得使用星级和类似星级的称号或者标志进行经营宣传活动。”第三十一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行政裁决(1项)
一、旅游投诉处理
执法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2.《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质量监督、检查,受理旅游投诉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理赔,公布旅游质量检查情况。”第二十六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也可以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机构投诉。”第二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并进行调查,被投诉者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经营者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请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或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接到旅游者投诉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者和通知被投诉者。”
行政检查(2项)
一、业务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账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
2.《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质量监督、检查,受理旅游投诉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理赔,公布旅游质量检查情况。”
3.《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经营者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旅行社年检
执法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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